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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贸易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时间:2011-12-25 2:56:52   被阅读次数: 37937

    《反假冒贸易协议》(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英文简称(ACTA))是旨在建立知识产权执行方面国际标准的多边协定。从国际法的角度,ACTA的性质是多边协定、政府间协定和任择性协定。

    作为多边协定,ACTA的签署国会为了履行ACTA的规定而修改国内法。基于修改后的国内法,该国可能在嗣后签订双边协定时对贸易伙伴提出同样的要求。因此,在这样的“多边协定-国内法-双边协定”的联动机制下,ACTA的内容可能会间接渗透到非成员国。ACTA的加入是任意的。不过目前参与谈判和加入的成员都是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以及和这些发达国家签署过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中国家。ACTA的谈判方希望和期待有更多的国家包括它们认为假冒和盗版比较严重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从而提高全球知识产权执法的水平。因此,不难看出ACTA任择性的基础中又有后续迫使其他国家加入的压迫性,尽管这种压迫性是通过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

    ACTA自谈判以来,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其提高知识产权全球执法水平的目的更加引起我国的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12月1日在京召开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动态研讨会”对ACTA形成了初步的共识。

课题研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以下方面的研究,为我国稳妥、及时地应对ACTA提供政策建议:

    第一,分析 ACTA的特点,并且找到这些特点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以及产生影响的方式;

    第二,与TRIPs协议的内容做以对比,找到ACTA与TRIPs协议的关系,及其在实质上超越ACTA的方面;

    第三,跟踪主要国家(包括缔约国和未加入ACTA谈判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对于ACTA签订之后的后续反应,为决策提供信息;

    第四,分析ACTA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经济贸易的整体影响。

    经过研究,我们的主要结论如下:

关于ACTA的背景

    近年来假冒贸易数量的激增是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发起新一轮知识产权国际造法运动的直接原因。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统计,2000-2007年间,假冒和盗版的贸易额增长了1.5倍,达到2500亿美元,而且假冒贸易占世界贸易的份额也从2000年的1.85% 增长到2007年的1.95%。[1]TRIPs协议对于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不能满足主要发达国家的需要是这些国家启动ACTA谈判的主要原因。主要发达国家希望通过ACTA提高全球知识产权执法的标准,细化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和措施。2007 年10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通过的WIPO发展议程(Development Agenda),旨在从发展层面加强和提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活动。此外,相关国际组织,包括世界海关组织(WCO)、国际商标协会反假冒执行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Anticounterfeiting & Enforcement Committee)、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品反假冒工作组 Inter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nti-Counterfeiting Taskforce (IMPACT)也为打击假冒和盗版做出了不遗余力的努力。在知识产权刑事执行方面,世界刑警组织在2005-2008年期间组织了南美三国(巴西、智利和乌拉圭)的木星行动。

关于ACTA的特点

    反假冒贸易协议是由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大国主导的、经过秘密谈判而起草的、独立于现有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并超越TRIPs保护水平的旨在提高全球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多边政府间协定。为此,我们总结出ACTA具有以下特点:

知识产权大国的主导性;

谈判的秘密性;

治理结构的独立性;

执法水平的超越性;

执法目标的全球性;

对第三国的压迫性;

关于ACTA的内容

    从框架上看,ACTA由序言和六章规定组成:第一章“起始规定和定义”,第二章“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第三章“执法实践”,第四章“国际合作”,第五章“机构安排”以及第六章“最后条款”。 第二章“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内容最多,分为“一般义务”、“民事执法”、“边境措施”、“刑事执法”和“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五节。

    主要国家在谈判过程中的利益博弈通过谈判的不同文本体现出来。从对各个不同版本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基本清楚看到欧盟与美国两大阵营的分歧与对立。双方的立场也是十分明确的,欧盟希望ACTA能够保护地理标志,而不仅限于商标和版权及其邻接权,而美国希望推行互联网规则。从谈判的结果看来,双方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满足。至于其他谈判成员所提建议,最终文本基本没有体现。

关于与TRIP协议的关系

    ACTA在1.1与其他协议的关系中指出:“本协议不应减损各缔约方根据其缔结的任何其他现存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中既存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ACTA是将TRIPs协议作为地板,以其为基础,努力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具体而言,在民事执法、边境措施、刑事执法方面,与TRIPS协议相比,利益的天平显著地向权利所有人倾斜。

关于国际影响

    ACTA的最终文本形成后,在其谈判国寻求批准时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障碍。在欧盟和美国、ACTA遭到了学术界和政界的质疑。在其他谈判方,ACTA也遭到了抵触情绪然而,墨西哥可能成为第一个拒绝签署ACTA的谈判成员。印度官方宣布不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框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以外的任何协议。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立法而言,ACTA的签订无疑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ACTA对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全球执法和协作有着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其暗箱操作的过程、“超TRIPs”的保护标准以及文本的一些模糊之处也决定了它必然会产生若干不利的影响。

关于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对比

    从保护水平和相容性两个角度比较ACTA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在保护水平方面,我们发现在比较的临时措施和海关保护范围较我国法律有所扩张,而民事诉讼中“销毁侵权产品”的要求和刑事诉讼起刑点的规定较我国法律更为严苛。因此,在这四个领域中,ACTA对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高于我国。在相容性方面,在政策导向以及禁令和损害赔偿制度上,我国的法律与ACTA并不相容。

关于对我国经济贸易的潜在影响分析

    ACTA参与磋商的国家中不乏我国的重要进出口贸易伙伴——美国、日本、欧盟等,ACTA的签订必然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和经济产生影响。从参与ACTA谈判的主要国家与我国双边贸易的情况来看,ACTA主要谈判国与中国的双边贸易占中国进出口一半以上。从主要贸易伙伴扣押的侵权货物来看,中国是欧盟和美国和日本海关扣押商品的主要来源国。因此,这些国家如果通过ACTA统一了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可能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重挫。从海关保护的角度,如果ACTA通过,我国海关面临的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备案和侵权的数量还将增加,这将要求我国投入更多的执法资源查处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2011年课题)

 



[1]对于国外的统计数据,我们应该批判地看待,应该与国内已有的统计资源相互印证而得出客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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